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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 珠海市斗門鎮勞務輸出?工程?服務網絡覆蓋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麗江市、普洱市、曲靖市、保山市、昭通市、臨滄市、文山市、西雙版納市、紅河市、大理市、德宏市、楚雄市、怒江市、迪慶市 個舊市、開遠市、蒙自市、建水縣、石屏縣、彌勒市、瀘西縣、元陽縣等區域。 |
紅河勞務派遣和紅河勞務外包關系中,紅河勞動者履職的利益并不屬于派遣單位(外包單位)。派遣單位(外包單位)承擔責任的根據在于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其選派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完成相關職務,派遣單位負有選派合格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紅河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若派遣單位未依照勞動派遣協議或者委托合同約定派遣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勞動者,則相當于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因此,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單位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在勞務外包中,由于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形成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外包單位對勞動者承擔責任。外包單位基于其用人單位的法律角色,承擔勞動合同法上的義務,對勞動者承擔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勞務外包人員勞動保障權益如何維護 產生爭議該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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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勞務派遣 紅河勞務外包 紅河勞務中介 紅河勞務輸出 紅河勞動派遣公司 紅河勞務派遣公司外包的出現,為企業改革、經營提供了全新的勞務服務方式,能減少事務性工作、獲得專業化的服務,能有效地降低企業人力成本、化解用人風險。因為用人企業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從而有效地避免了勞動糾紛。此外,采用人才派遣這種新型的勞務配置方式,企業可根據市場狀況適時調整員工的規模,避免了用工引起的勞資糾紛,減少或避免用人風險。
服務項目:
1、 員工的錄用、退工手續,變更,年檢手續,員工綜合保險;
2、 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派遣崗位所需人才;
3、 人才引進、居住證、就業證手續;
4、 提供培訓、規章制度、薪酬設計等解決方案,擬定崗位描述;
5、 提供人事政策、法規咨詢、調解勞動爭議;
6、 調查員工滿意度;
7、 人力資源規劃。國際分工細化產生了生產線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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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紅河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紅河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紅河勞務派遣公司擁有500人團隊的臨時工隊伍,
2.主要負責中山,珠海,江門,新會,臺山,番禺,增城,南沙,廣州,肇慶,佛山等地區勞務派遣輸送
3.在各地設立分支招聘網點:日輸送10-100人不是問題,現有大量裝配工,生產工,臨時工,短期工派遣,沖壓工派遣,操作工派遣 歡迎來電合作
紅河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勞動者的責任主體
從前文分析,紅河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因用工單位購買的合同標的分別是勞動力和勞務,那么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體的不同在法律關系上就直接體現為對勞動者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同。因此,在區分紅河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關系時,確定對勞動者責任主體的前提就是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
首先,對勞動者管理的實際控制權是確定責任的前提。
在紅河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雖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獎懲等,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而實質擴大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權。而派遣單位則只承擔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薪酬、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責任義務,并不參與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控制。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不僅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且也不參與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單位對勞動者不僅負有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而且還須承擔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責任。因此,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明顯標志是對勞動及生產過程的管理控制權主體不同。
其次,在管理權的基礎上確定責任主體。
沿著無管理則無責的思路來確定紅河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對勞動者責任體相對比較清晰。在紅河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建立在管理權之上,誰管理誰負責,用工單位自然要為勞動者負責,因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為控制理論,因為其不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因此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紅河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紅河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