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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一組合同。安陽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安陽勞務派遣協議。
與傳統的用工方式相比,勞務派遣能夠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求,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安陽勞務派遣特殊的三方關系構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單位利用來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合法性,同時對其從各個方面進行了規制。為控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規定: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了《安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陽勞務派遣公司擁有500人團隊的臨時工隊伍,
2.主要負責中山,珠海,江門,新會,臺山,番禺,增城,南沙,廣州,肇慶,佛山等地區勞務派遣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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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勞務派遣企業“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工不招人”。
安陽勞務派遣一般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動者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因此鑒別勞務派遣關系的關鍵點在于:一是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協議;二是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三是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
安陽勞務派遣,勞務外包,也稱業務外包、服務外包等,它是企業整合其外部的專業化資源,達到降低成本、提率的一種管理模式。勞務外包一般由用工單位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給相關外包單位,由該外包單位自行安排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形成用工單位、外包單位、勞動者三方關系。勞務外包特點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勞動合同”之實,用工單位無需承擔用工責任,而由外包單位承擔用工管理責任。因此鑒別勞務外包關系應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單位負責管理勞動者;三是由外包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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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勞務派遣和安陽勞務外包關系中,安陽勞動者履職的利益并不屬于派遣單位(外包單位)。派遣單位(外包單位)承擔責任的根據在于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其選派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完成相關職務,派遣單位負有選派合格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安陽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若派遣單位未依照勞動派遣協議或者委托合同約定派遣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勞動者,則相當于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因此,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單位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在勞務外包中,由于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形成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外包單位對勞動者承擔責任。外包單位基于其用人單位的法律角色,承擔勞動合同法上的義務,對勞動者承擔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勞務外包人員勞動保障權益如何維護 產生爭議該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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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勞動者的責任主體
從前文分析,安陽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因用工單位購買的合同標的分別是勞動力和勞務,那么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體的不同在法律關系上就直接體現為對勞動者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同。因此,在區分安陽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關系時,確定對勞動者責任主體的前提就是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
首先,對勞動者管理的實際控制權是確定責任的前提。
在安陽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雖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獎懲等,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而實質擴大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權。而派遣單位則只承擔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薪酬、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責任義務,并不參與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控制。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不僅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且也不參與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單位對勞動者不僅負有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而且還須承擔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責任。因此,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明顯標志是對勞動及生產過程的管理控制權主體不同。
其次,在管理權的基礎上確定責任主體。
沿著無管理則無責的思路來確定安陽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對勞動者責任體相對比較清晰。在安陽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建立在管理權之上,誰管理誰負責,用工單位自然要為勞動者負責,因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為控制理論,因為其不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因此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安陽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安陽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